環境教育人員33小時核心科目暨展延認證研習 簡章 一、 活動目的及說明: 1.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依第一款規定: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2. 輔導協助各機關團體人員以學歷、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3. 期能藉由增能研習,提升有意投入環境教育之志工環境教育之知識與技能,帶動本縣環境教育的質與量。 二、 活動辦理日期時間: 週六: 12/2、12/9 週日:12/3、12/10、12/17 三、 辦理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語文中心 四、 指導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五、 主辦單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 六、 活動參與對象: 1. 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院校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18個學分以上,但未修過環境教育、環境倫理及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科核心科目合計6個學分以上者,以「學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2. 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者。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年內累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以「經歷」管道申請認證。 3. 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欲作為環境教育人員展延時數者。 4. 對環境教育有興趣,想增能的夥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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