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教育部107年3月23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10228號書函 核定
第 一 條 宗 旨:發展原住民族體育,提升原住民族體能,鼓勵原住民族積極參與運動,提供原住民族切磋、觀摩學習與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第 二 條 主 辦 機 關:教育部。 第 三 條 承 辦 機 關:臺中市政府。 第 四 條 協 辦 單 位:臺中市議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柔道總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中華民國角力協會、中華民國射箭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第 五 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下簡稱原民運),訂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3日(星期六)至3月25日(星期一)計3天,在臺中市舉行。(各競賽種類視報名參賽隊數,賽程得提前比賽) 第 六 條 參賽單位: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第 七 條 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以原住民身分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前在其代表縣市設籍,且連續滿6個月以上者,均可代表該單位參賽。 (二)凡設籍未達6個月者,仍可代表原設籍單位參賽。 (三)報名時應繳交新式戶口名簿或由報名單位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備註欄不可空白,新式戶口名簿應於註冊截止日前一個月,即為107年11月24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二、年齡規定: (一)參加公開組選手:限民國9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參加青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2年9月1日至95年8月31日出生者。 (三)參加少年組選手:限民國95年9月1日至97年8月31日出生者。 (四)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由參賽單位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四、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未滿20歲,即民國88年3月23日以後出生者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如附件一),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五、參賽選手如具學生身分時,應由參賽單位行文通知各參賽選手之就讀學校。 第 八 條 競賽種類與分組: 一、原住民族傳統民俗體育活動: (一)傳統路跑: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二)傳統射箭: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三)傳統拔河: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四)傳統負重:公開男女混合組。 (五)傳統樂舞: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六)傳統狩獵: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七)綜合競賽:青少年男女混合組、公開男女混合組。 (八)水域活動: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二、原住民族擅長之競賽種類: (一)田徑: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二)籃球: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三)棒球:少年男子組、青少年男子組、公開男子組。 (四)柔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五)跆拳道: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六)慢速壘球: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七)角力: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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