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300104621號函及審計部113年5月8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6848號函辦理。 |
二、 | 審計部審核通知,各機關以評選(審)辦理之採購,將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等,納入政府採購案評選(審)項目之執行情形仍有需提升;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目標,機關辦理評選(審)時,請將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包含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簡稱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以引導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 |
三、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研訂「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可於該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頁面下載參考運用。 |